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初2043号 原告:环梦互娱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榆西一街**院**楼****548。
法定代表人:任保禄,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剑龙,福建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清玉,福建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清市微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保税港区加工贸易区监管大楼附属楼******间(福清市新厝镇新江路**)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邱珍兰。
原告环梦互娱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福清市微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原告环梦互娱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环梦互娱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环梦互娱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 蕤 审 判 员 邱 平 审 判 员 谢亚希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黄东德 书 记 员 郭婧婧 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