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6知民初166号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该公司董事长兼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哲禺,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老河口市至诚鲜生活超市,经营场所:湖北省老河口市仁义街中段。
经营者:涂秀杰。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老河口市至诚鲜生活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老河口市至诚鲜生活超市的起诉,系当事人自愿,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