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96民初19号 原告: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华侨城东部工业区****。
负责人:李华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蕾,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雄县红树林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北省雄县将台路div> 法定代表人:尹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金仓,该餐厅店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翠兰,该公司会计。
原告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雄县红树林餐饮服务 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