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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老河口市宝华副食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鄂06知民初165号
案件名称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老河口市宝华副食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老河口市宝华副食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6知民初165号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该公司董事长兼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哲禺,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老河口市宝华副食商店,经营场所:湖北省老河口市汉口路**。

经营者:韩保华。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老河口市宝华副食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老河口市宝华副食商店的起诉,系当事人自愿,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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