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381刑初1226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光沈,男,1978年7月3日出生,汉族,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
因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和妨害作证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30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飞华,浙江司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20]129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光沈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和妨害作证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年10月26日以简易程序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1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光沈及其辩护人张飞华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份开始,被告人黄光沈在未得到授权委托的情况下,在苍南县××乡××街××号后面民房内雇佣陈某(另案处理)非法制造天之蓝等注册商标的酒盒包装并出售给他人。
2020年5月31日15时许,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现场查获打码机1台,查获“天之蓝”酒盒4300张、“天之蓝”酒盒盖10900张、“舍得酒”酒盒800张、“舍得酒”酒盒盖300张、“郎酒”酒盒4000张,共计20300件。
2020年7月9日,被告人黄光沈欲向苍南县公安局投案自首,但其为使自己逃避法律追究,经过多次事先沟通,指使黄某(另案处理)到苍南县公安局提供虚假证言,称被公安机关查获的部分酒盒是其所有,以此帮助被告人黄光沈逃避罪责。
另查明,第4662736号“天之蓝”、第986805号“”商标经我国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所有人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酒等,现在注册有效期内;
第3470723号“舍得”商标经我国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所有人为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酒等,现在注册有效期内;
第230457号“郎”商标经我国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所有人为古蔺县久盛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5日授权四川省古蔺县郎酒厂有限公司独占使用许可,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酒等,现在注册有效期内。
经比对,被告黄光沈加工的涉案酒盒、酒盒盖上印制的标识与上述第4662736号“天之蓝”、第986805号“”、第3470723号“舍得”、第230457号“郎”注册商标相同。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光沈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建议本院对被告人黄光沈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以妨害作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光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商标标识,常住人口信息,鉴定意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归案经过,证人黄某1、陈某、黄某2、黄某3的证言,被告人黄光沈的供述与辩解,搜查笔录,人物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第4662736号“天之蓝”、第986805号“”、第3470723号“舍得”、第230457号“郎”注册商标依法经我国商标局核准注册,且在有效期内,受法律保护。
被告人黄光沈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结伙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且被告人黄光沈又指示他人作伪证,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分别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和妨害作证罪,应当数罪并罚。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黄光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黄光沈能够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知识产权,维护社会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三百零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光沈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9日起至2021年1月8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 二、随案移送及扣押于苍南县公安局的“天之蓝”酒盒4300张、“天之蓝”酒盒盖10900张、“舍得酒”酒盒800张、“舍得酒”酒盒盖300张、“郎酒”酒盒4000张、作案工具打码机一台,均予以没收,其中打码机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