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2民初30112号原告:上海旺旺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红松东路******。
法定代表人:李玉生,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门海萍,北京东卫(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苗,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仁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环球金融广场****div>法定代表人:张友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骙,男,合肥仁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职工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泽江,男,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职工。
原告上海旺旺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仁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中,经本院询问,原告上海旺旺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请求法院按其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海旺旺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