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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义乌市闯麦商贸有限公司、浙江义乌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782民初18868号
案件名称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义乌市闯麦商贸有限公司、浙江义乌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义乌市闯麦商贸有限公司;浙江义乌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782民初18868号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

法定代表人:韩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民,浙江英普(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闯麦商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樊村********/div>法定代表人:李闯,执行董事。

被告:浙江义乌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银海路**义乌购大厦**>法定代表人:王建军,总经理。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闯麦商贸有限公司、浙江义乌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按法律规定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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