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02民初18621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京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解放路与临西六路交汇汇丰西城(解放路135号)7楼7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翠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媛,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欣欣,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烟台柏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宁海街道石硼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4C。
法定代表人:杨洪霞,总经理。
被申请人:烟台市儿童食品厂,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盛泉工业园东兴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0E。
法定代表人:刘楠,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京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烟台柏味食品有限公司、烟台市儿童食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山东京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烟台柏味食品有限公司、烟台市儿童食品厂银行存款25万元,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烟台柏味食品有限公司、烟台市儿童食品厂银行存款25万元(详见冻结银行存款回执);
二、冻结的期限为1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申请人山东京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