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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妮等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京73民初1636号
案件名称王安妮等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安妮;赛乐得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宏达通讯有限公司;宏达国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73民初1636号原告:赛乐得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王宁,董事长。

原告:WONGANNE(王安妮),女,1970年9月28日出生,美利坚合众国国籍,住美利坚合众国德克萨斯州,311波爱诺。

被告:宏达国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地区桃园市桃园区兴华路23号。

法定代表人:王雪红,董事长。

被告:宏达通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科路2557号中国芯科技园D幢1楼整层。

法定代表人:TAO-PANGPETERSHEN(沈道邦),董事长。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文博,北京律和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刚,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务。

原告赛乐得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简称赛乐得公司)、王安妮诉被告宏达国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宏达通讯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赛乐得公司、王安妮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赛乐得公司、王安妮撤回起诉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赛乐得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王安妮撤回对被告宏达国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宏达通讯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五千八百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二千九百元,由原告赛乐得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王安妮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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