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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七鑫易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拓比电子技术(苏州)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京73民初1241号
案件名称北京七鑫易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拓比电子技术(苏州)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七鑫易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拓比电子技术(苏州)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73民初1241号原告:北京七鑫易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6号楼18层1801-1803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通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尊霞,北京高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飞,男,汉族,1992年12月20日生,住河南省郸城县,北京七鑫易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甜,女,1983年7月10日生,住北京市东城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务。

被告:拓比电子技术(苏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尼雅·玛提·费拉简尼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旻辉,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上晓,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七鑫易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拓比电子技术(苏州)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0年10月15日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七鑫易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拓比电子技术(苏州)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七鑫易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七鑫易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拓比电子技术(苏州)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万三千八百元,减半收取六千九百元,由原告北京七鑫易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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