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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京73民初935号
案件名称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普宁市驰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普宁市吉日电器厂;杭州撒母耳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73民初935号原告: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观海卫镇工业园东区。

法定代表人:阮立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位艳玲,北京嘉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撒母耳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石桥路219号浙江科奥机电五金市场1幢2层24号。

法定代表人:林时雨。

被告:普宁市吉日电器厂(经营者:陈伟伦),住所地广东省普宁市军埠镇陇头浮洋村军朴路西工业园区1号。

被告:普宁市驰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普宁市军埠镇陇头浮洋村军朴路西工业园区2号。

法定代表人:陈伟伦,总经理。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

原告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牛公司)诉被告杭州撒母耳贸易有限公司、普宁市吉日电器厂、普宁市驰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公牛公司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公牛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撒母耳贸易有限公司、普宁市吉日电器厂、普宁市驰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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