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民初583号 原告:哈尔滨高氏禾田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巴彦县华山乡新生村。
法定代表人:高文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默涵,黑龙江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亳州市谯城区宋尚杰粮油店,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负责人:宋尚杰。
被告:哈尔滨今康源粮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木兰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秀琴。
原告哈尔滨高氏禾田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亳州市谯城区宋尚杰粮油店、哈尔滨今康源粮食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
原告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院审理期间哈尔滨高氏禾田米业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哈尔滨高氏禾田米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哈尔滨高氏禾田米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