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民初19335号 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汝湖雷士工业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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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铭。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仁磊,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谨研,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岛区凌峰奥普吊顶卫浴店,住所地黄岛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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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王风春。
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岛区凌峰奥普吊顶卫浴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
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