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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平度市吕学燕干鲜果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282民初13038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平度市吕学燕干鲜果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吕学燕干鲜果品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282民初13038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99。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余宽,山东国耀(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度市吕学燕干鲜果品超市,住,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李园街道人民路**一社会信用代码:×××GX6。

经营者:吕学燕。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平度市吕学燕干鲜果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20年11月15日立案。

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被告平度市吕学燕干鲜果品超市已于2020年8月12日注销,原告所诉被告主体不适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平度市吕学燕干鲜果品超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8元,全部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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