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民初216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利,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兵兵,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丘市经济开发区美杰超市,经营地址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经济开发区天地商业广场**。
经营者:闫公杰,男,汉族,1970年12月27日出生,住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增莲,女,该超市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安丘市经济开发区美杰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承办人意见: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