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民初208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利,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兵兵,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峡山区王家庄街道华美超市,经营地址山东省潍坊市峡山区王家城街道赵戈村。
经营者:闫振鹏,男,汉族,1989年1月27日出生,住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峡山区王家庄街道华美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