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73民初974号原告:全球创新聚合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帕萨迪纳。
授权代表:凯瑟琳·惠恩。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平安,男,1976年9月15日出生,北京科亿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蕊红,女,1982年1月19日出生,北京科亿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被告:华硕电脑(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闵行区金都路5077号。
法定代表人:石文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燕,北京隆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颖,女,1980年12月23日出生,北京隆诺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人,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北京蓝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2号2号楼23层23E。
法定代表人:潘国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燕,北京隆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颖,女,1980年12月23日出生,北京隆诺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人,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全球创新聚合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被告华硕电脑(上海)有限公司、北京蓝鸿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全球创新聚合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全球创新聚合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全球创新聚合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七百五十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三百七十五元,由原告全球创新聚合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