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73民初700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巍,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凯蓝盛世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宏业路9号院2号楼6层602室。
法定代表人:龚维交。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凯蓝盛世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