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282民初10897号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TCL科技大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L43。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传甫,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度市丰涛通讯器材经营部,住,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蓼兰镇胜利路**/div>经营者:王丰涛。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平度市丰涛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住所地不能向被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且原告未提供其他可以送达文书的地址,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法应裁定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平度市丰涛通讯器材经营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全部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