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民初162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伦敦市修道花园**圣马丁斯巷**。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
被告:青州辰亿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孟七农贸市场**** 法定代表人:秦全勇。
被告:临沂诗涵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工业大道与银雀山路交汇大刚仓储院内 法定代表人:霍涛。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被告青州辰亿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临沂诗涵制衣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各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间已达成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拟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