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323执1077号 申请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淄川区洪山雨晴百货经营部,经营场所:淄川区淄矿路太和社区站站牌处。
经营者:薄涛,男,汉族,1974年1月11日出生,住淄川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淄川区洪山雨晴百货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
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土地、房屋等财产或财产线索。
经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此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将被执行人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一个。
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签发拘留、罚款手续,移交公安机关协助查找。
因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20年11月15日,本院依法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鲁0323执107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