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民初1081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宝生,山东鼎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丘市火狐狸服装商行,经营场所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兴安街道兴安路130号(供销大厦二楼)。
经营者:付晓冰,女,1971年2月11日出生,住吉林省榆树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安丘市火狐狸服装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10日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