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5民初24455号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濛园区7号街坊9(C)号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0D。
法定代表人:丁水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海鹏,福建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剑伟,福建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南山区德来运服饰批发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东滨路4046号荔秀服饰文化街区110栋A座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xx1CGE48。
经营者:朱崇羽。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南山区德来运服饰批发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特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余款人民币1200元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