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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横栏镇奥蕾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2072民初4548号
案件名称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横栏镇奥蕾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中山市横栏镇奥蕾奶茶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2072民初4548号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韩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林合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颖哲,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辉,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横栏镇奥蕾奶茶店,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xxxxxx卡。

经营者:张锋,男,汉族,1992年7月20日出生,住湖北省襄樊市襄阳区××××××××。

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师傅公司)与被告中山市横栏镇奥蕾奶茶店(以下简称奥蕾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广师傅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颖哲、被告奥蕾奶茶店的经营者张锋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师傅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奥蕾奶茶店立即停止侵犯第7553508号“”、第7553509号“”及第755351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即立即停止在门店招牌、店铺装潢、店铺摆设及饮品处使用上述标识;

2、判令奥蕾奶茶店赔偿广师傅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0000元。

事实和理由:广师傅公司是一家知名的民营连锁商业企业,自2009年成立以来,一直潜心致力于黑龙茶饮品的文化传播宣传,至今已将“黑龙茶”连锁店发展到遍布全国各地,成为极具投资价值的饮料品牌。

“广师傅黑龙茶”在2017年中国食品餐饮博览会中荣获“消费者最喜爱食品品牌”;

2017年连锁品牌网络评选中获“最具投资价值品牌”。

经过大量的宣传推广以及优质的产品质量和服务,已经成为最受消费者欢迎的产品之一。

2011年1月7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林合广注册了第7553508号“”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5类:广告传播;

商业询价等,有效期限为2011年1月7日至2021年1月6日。

2011年9月28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林合广注册了第7553509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

果汁等,有效期限为2011年9月28日至2021年9月27日。

2011年12月14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林合广注册了第7553510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冰茶,有限期限为2011年12月14日至2021年12月13日。

林合广与广师傅公司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广师傅公司获得上述三个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注册商标目前合法有效,并已形成巨大的品牌价值和商业利益。

经调查,奥蕾奶茶店未经许可,擅自在门店招牌、店铺装潢、店铺摆设及饮品等处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标识,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误认为奥雷奶茶店提供的餐饮服务与广师傅公司具有特定的联系,误导消费者到其经营场所消费,获取不正当利益,构成对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给广师傅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及品牌价值的商誉损害。

为维护广师傅公司的合法权益,广师傅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奥蕾奶茶店辩称,一、奥雷奶茶店使用的“茶黑龍茶”标识与广师傅公司的案涉商标不构成近似,奥雷奶茶店不构成侵权。

1.广师傅公司的商标是图文组合商标,商标中的“黑”字经过一定的艺术加工,该“黑”字由人脸图形与“黑”字的一半组成,人脸图形与“黑”字的组合是该商标的显著部分,“黑龍”二字所占比例为整个商标的五分之三,文字排列是上面两个大字下面一个小字的方式,重点突出“黑龙”二字。

奥蕾奶茶店所使用的标识主要是由被封闭环形围绕的“茶”字与方方正正的“黑龍茶”三个字所组成,其中“茶”字单独占据了标识的重要部分,该标识重点强调的是“茶”字。

奥雷奶茶店使用的标识中出现“黑龍茶”文字只是标明店铺饮品是以台湾黑龍茶为基本原料。

奥雷奶茶店所使用的标识在构图和含义上,以及整体还是部分比对都与广师傅公司的商标存在明显区别,且广师傅公司所使用商标背景颜色为绿色,具有明显差别,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

2.第7553509号商标在商标局核准名称为“黑龙茶广OOLONGTEA”,而奥蕾奶茶店使用的标识名称为“茶黑龍茶”,二者首字读音、字形明显不同,不会导致相关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

3.一般消费者明显能区分案涉商标与奥雷奶茶店所使用标识的区别。

二、“黑龍茶”三个字不具备商标的显著性,属于代指乌龙茶的通用名称,奥蕾奶茶店在店名和标识中使用“黑龍茶”不构成侵权。

“黑龍茶”为“乌龙茶”的闽南语发音,在台湾和闽南地区两者发音相同。

在台湾黑龍茶引进大陆后,经过一定的宣传和普及,大陆普通民众已认识到黑龍茶是台湾乌龙茶的一种,已将“黑龍茶”视为对台湾乌龙茶的代称,而不是将“黑龍茶”视为专属商标,“黑龍茶”不具备商标性质。

广师傅公司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黑龍茶”标识。

奥蕾奶茶店在店铺及产品包装上使用“黑龍茶”是表明茶底或原料情况,属正当使用。

三、广师傅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品牌的知名度,同时广师傅公司在全国各地进行诉讼,损害其他“黑龍茶”饮品的正常经营秩序,奥蕾奶茶店怀疑广师傅公司通过恶意诉讼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1.广师傅公司提供证明其商标知名度的颁奖机构不具备较高权威性,网络评选也存在一定的虚假成分,同时,广师傅公司在全国各地进行商标侵权诉讼,打击其他黑龍茶饮品经营者,奥雷奶茶店怀疑广师傅公司通过恶意诉讼达到垄断的目的。

2.奥蕾奶茶店所使用的“茶黑龙茶”标识,是根据原有广州壹家人“龍黑龍茶御烹堂”授权而修改,且“御烹堂黑龙茶”标识已经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3.广师傅公司于2019年8月13日取证,但到2020年3月25日疫情期间才起诉,有涉嫌故意拖延时间行为,奥蕾奶茶店在收到传票后,为避免误会已改用“茶烏龍茶”。

四、退一步说,即使奥雷奶茶店存在侵权行为,但奥蕾奶茶店于2019年5月29日成立,成立时间短,且因疫情影响,经营严重亏损,不存在盈利,所以奥雷奶茶店仅需承担广师傅公司的合理费用支出。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林合广是第7553508号、第7553509号、第7553510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

第7553508号“”(“茶”及“TEA”放弃专用权)商标的有效期为2011年1月7日至2021年1月6日止,核定服务项目第35类:广告传播;

商业询价;

替他人推销;

人事管理咨询;

复印;

会计;

寻找赞助(截止)。

第7553509号“”(“茶”及“TEA”放弃专用权)商标的有效期为2011年9月28日至2021年9月27日止,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

果汁;

制饮料用糖浆(截止)。

第7553510号“”(“茶”及“TEA”放弃专用权)商标的有效期为2011年12月14日至2021年12月13日止,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冰茶(截止)。

2015年1月1日,林合广作为许可方与广师傅公司作为被许可方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约定:许可使用商标为许可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核准注册的所有商标,包括但不限于第7553509号、第7553508号、第7553510号、第15930888号商标;

许可方式为独占许可;

许可方特别授权被许可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在许可区域内就许可使用商品或服务上发生的任何侵犯许可使用商标的行为进行维权;

被许可方有权就侵权行为进行索赔,维权的费用成本均由被许可方承担,维权的任何收益也均归被许可方所有;

许可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

许可期限从签订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

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于2019年8月23日出具的(2019)厦鹭证内字第60153号公证书载明:广师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福建尚圭律师事务所于2019年7月29日向该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2019年8月13日,公证处公证员、工作人员随权利人指派人员邓凯来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xxxxx×外铺,在一家店名显示为“黑龙茶”的商店(店内食品药品经营许可证名称:中山市横栏镇奥蕾奶茶店),邓凯在该店内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了两杯饮料,微信支付21元。

上述过程中,公证员与工作人员陈羽恒使用手机进行隐蔽拍摄。

离开商店后,公证员及工作人员对所购的物品进行拍照、密封,并将密封后的物品交由邓凯保管。

上述过程中,公证员与工作人员共拍摄照片15张。

该公证书所附照片显示:1.店铺装潢、招牌、店铺旁的遮阳伞、点餐单上均标有“”标识,柜台下方还标有“”及“”标识;

2.饮料杯的杯身上标有“”的标识;

2.账单详情:付款金额:21元;商户全称:中山市横栏镇奥蕾奶茶店;支付时间:2019-08-1312:52:13。

广师傅公司为此支出公证费700元。

经庭审查验,上述公证购买的证物封存状态完好,公证处封条及印鉴完整。

经当庭拆封上述公证封存的物品,内有涉案饮料杯两个、塑料袋一个,与上述公证书所附照片显示完全一致。

广师傅公司表示饮料杯上的被诉侵权标识“”与其涉案的权利商标构成近似侵权。

另查,广师傅公司成立于2009年8月11日,法定代表人为林合广。

奥蕾奶茶店为个体工商户,于2019年6月19日成立,经营者为张锋,经营范围:餐饮服务。

诉讼中,广师傅公司为证明其第7553508、第7553509号、第7553510号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及商标使用证据,提交“消费者最喜爱食品品牌”证书照片打印件、“最具投资价值品牌”证书照片打印件、黑龙茶官网网页打印件予以证明。

奥雷奶茶店对广师傅公司提交的证据均确认。

双方均未能对广师傅公司因被诉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失或奥蕾奶茶店的获利情况进行举证。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

广师傅公司是第7553508号、第7553509号、第7553510号注册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人,上述注册商标处于有效保护期内,广师傅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在许可区域内就许可使用商品或服务上发生的侵犯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公证显示,涉案店铺对外销售茶饮类制品,故与原告第7553509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中的果汁及第7553510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中的冰茶均构成类似商品。

同时,该店铺在对外经营中使用的店铺装潢、招牌、店铺旁的遮阳伞、点餐单上使用“”标识,在柜台下方使用“”及“”标识,在销售的饮料杯身上使用“”标识的行为,属于商标法规定商标性使用行为。

上述标识的显著部分为“黑龍茶”及繁体的“龍”字,因“茶”为通用名称,故起显著识别作用的为“黑龍”。

对比广师傅公司主张的涉案注册商标“”(“茶”及“TEA”放弃专用权),该商标由“黑龍茶”、“人脸”、“OOLONGTEA”及加圈的“广”组成,其显著部分亦是“黑龍”部分。

因此被诉侵权标识的显著部分与第7553508号、第7553509号注册商标的显著部分不论是文字还是读音均相同,且饮料杯身上使用的“”标识中还包含了与第7553508号、第7553509号商标上相同的“OOLONGTEA”,因此两者在整体上构成近似,容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第7553508号、第7553509号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虽然奥蕾奶茶店辩称其使用的是“御烹堂黑龙茶”,但其使用的被诉侵权标识与“御烹堂黑龍茶”商标并不相同,本院对其抗辩不予采信。

此外,关于奥雷奶茶店认为“黑龙茶”系饮料的通用名称,不具有显著性的抗辩,因缺乏相关证据和事实佐证,本院亦不予采信。

对于广师傅公司主张奥蕾奶茶店侵犯第7553508号注册商标,因该商标的核定服务项目第35类:广告传播;

商业询价;

替他人推销;

人事管理咨询;

复印;

会计;

寻找赞助(截止)。

而奥雷奶茶店的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且奥雷奶茶店在店铺装潢、招牌、店铺旁的遮阳伞、点餐单上使用被诉侵权标识是对其所售奶茶、果汁、冰茶类商品的标示,并不是为他人提供广告传播、商业询价、替他人推销等服务,故奥雷奶茶店并未在与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上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本院对广师傅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奥雷奶茶店未经广师傅公司许可使用被诉侵权标识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责任,故本院对广师傅公司要求奥雷奶茶店停止侵犯第7553509号、第755351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请予以支持。

对于赔偿损失,因双方均未举证广师傅公司的损失或奥雷奶茶店的获利,本院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经营方式、经营规模、时间及广师傅公司为制止侵权所应支付的费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等因素,酌定奥雷奶茶店赔偿广师傅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5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一、二款、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山市横栏镇奥蕾奶茶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第7553509号、第755351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在店铺招牌、装潢、摆设及饮品包装上使用侵犯前述两个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标识;二、被告中山市横栏镇奥蕾奶茶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共15000元;

二、驳回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已由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367元,被告中山市横栏镇奥蕾奶茶店负担158元,并直接向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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