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知民初189号 原告:王雪松,男,197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俊清,河北贾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海天,河北贾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德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广安镇大孟桥村。
法定代表人:李贺田,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王雪松与被告廊坊德业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立案。
原告王雪松于2020年11月2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雪松撤诉。
案件受理费104元,减半收取计52元,由原告王雪松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