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002民初7110号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307408H,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火炬大道788号。
法定代表人:卢小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露曼,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少芳,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洪达桂龙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0864958088,住所地青岛城阳区城阳街道河城路36-2号。
法定代表人:梁洪杰,总经理。
被告:威海市龙康**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494238819A,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齐鲁大道-193号-1501。
法定代表人:张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桂梅,山东康桥(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雨桐,山东康桥(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紫光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2663609430,住所地威海齐鲁大道68号。
法定代表人:李泥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状,山东弘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呈祥,系公司员工。
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洪达桂龙商贸有限公司、威海市龙康**物科技有限公司、威海紫光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8日立案。
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