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晋01民初1294号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某。
被告:康某,东方神浴广东箭牌卫浴经营者,住所地山西省长子县。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康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立案。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和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应予准许;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