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民初73号 原告:深圳美思康宸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后海大道以东天利中央商务广场2005。
法定代表人:裴大琼,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临沂市兰山区六个月百货店,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街道通达路与开阳路交汇向西300米路北。
经营者:牟桥。
原告深圳美思康宸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市兰山区六个月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原告深圳美思康宸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深圳美思康宸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