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727号 原告:泉州市村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街道大街翡翠园翠园**101。
法定代表人:程浩飞,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振霞,北京恒都(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市鲤城区鸿基鞋店,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幸福大厦**。
经营者:林明玉。
原告泉州市村鸽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泉州市鲤城区鸿基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泉州市村鸽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泉州市村鸽贸易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泉州市鲤城区鸿基鞋店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撤回对本案的诉讼,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泉州市村鸽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泉州市村鸽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傅家顶 审判员 董耿瑜 审判员 孙志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庄巧毅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