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263号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龙都大厦辅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3301067494515081。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凯迪,浙江天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安溪馨诺茶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
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城厢镇二环南路******301会信用代码:91450127399302499T。
法定代表人:马炜鑫,该公司经理兼执行监事。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住所地:。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信用代码:91330110571460916M。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小英,福建昌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福建省安溪馨诺茶业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
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
审判长 黄蕴真 审判员 余卓立 审判员 洪颍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梁锡鸿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