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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晶美精密滑轨有限公司、江苏星徽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458号
案件名称无锡晶美精密滑轨有限公司、江苏星徽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无锡晶美精密滑轨有限公司;江苏星徽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4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晶美精密滑轨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夏渎路2号。

法定代表人:陆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虹婷,上海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星徽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永丰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胡涛,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无锡晶美精密滑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星徽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徽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5日作出的(2020)苏05民初7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晶美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本案系发明专利权侵权之诉,从晶美公司提交的公证材料可知,本案侵权行为地位于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条的规定,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依法作出公正裁判。

被上诉人星徽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属侵权纠纷。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中,晶美公司住所地位于江苏省无锡市,故原审法院作为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可以受理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南通市辖区内专利一审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原审法院驳回晶美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于法有据。

综上,晶美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罗 霞 审判员 周 平 审判员 潘才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林玥希 书记员李思倩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458号 案  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罗霞 审判员:潘才敏、周平 法官助理:林玥希 书记员:李思倩 裁判日期 2020年11月11日 涉案专利 “伸缩装置、抽屉装置和滑门装置”发明专利(ZL200410031963.4) 关 键 词 侵害发明专利权;

侵权行为地;

被告住所地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晶美精密滑轨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星徽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无锡晶美精密滑轨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三十五、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 类案检索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248号 法律问题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管辖权的确定 裁判观点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向其中任意一个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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