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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保定市创勇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06知民初514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保定市创勇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保定市创勇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知民初514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市创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建设南路街道办事处富江街66号香溪茗苑70号商用。

经营者:余艳霞。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市创勇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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