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民初1002号 原告:山东景芝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景芝镇景阳街。
法定代表人:刘全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亮,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醉公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景芝镇景安路景盛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徐奎,董事长。
被告:诸城市福乐盛百货超市,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舜王街道西九台村。
经营者:陈国梅。
原告山东景芝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醉公酒业有限公司、被告诸城市福乐盛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受理。
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景芝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