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浙0782刑初1004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立奇,男,198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永康市。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月29日被永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5日被永康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现押于永康市看守所。
辩护人胡莉萍,浙江五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20]58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立奇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志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立奇及其辩护人胡莉萍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25日至26日,被告人胡立奇伙同姚某(另案处理),通过微信联系,从上家赵某和高玉兰(均另案处理)处以每只人民币6元的价格进购假冒3M商标的口罩(商标注册证号为第6246532号)合计16000只。
被告人胡立奇明知所进购的口罩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将上述口罩销售给下家李某等人,涉案金额为13万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4万余元。
具体事实如下:2020年1月底左右,被告人胡立奇以每只人民币10元的价格将其中6000只假冒3M商标的口罩销售给下家李某,并收取人民币6万元;
2020年1月底左右,被告人胡立奇伙同姚某通过微信联系客户傅某等人,以每只人民币7-8元的价格将其中9500只假冒3M商标的口罩销售给下家,涉案金额为人民币7万余元。
2020年1月28日,永康市公安局在永康市××街道××区顺丰快递点扣押被告人胡立奇伙同姚某寄出的假冒3M商标的口罩14箱,共计6800只。
现被告人胡立奇已退出人民币13万元。
以上被告人胡立奇非法营业额共计人民币13万余元,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4万余元。
2020年1月29日,被告人胡立奇被永康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抓获归案。
被告人胡立奇在审查起诉及本院审理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同意公诉机关提出其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且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具结。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立奇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抽样笔录,商标注册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手机取证报告,报案自述材料及转账记录,身份信息;
证人姚某、李某、胡某、赵某、傅某的证言,到案经过;
被告人胡立奇的供述;
鉴定书,检验报告;搜查笔录,刑事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立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
被告人胡立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胡立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对被告人胡立奇从宽处理。
辩护人胡莉萍提出被告人胡立奇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自动退出违法所得,要求从轻处理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立奇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29日至2021年3月28日。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胡立奇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口罩,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