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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汪才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8601民初1588号
案件名称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汪才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汪才凤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8601民初1588号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东元生态食品加工园东元路8号。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才凤,女,195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汪才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2020年9月15日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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