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知民初267号 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姚庄镇宝群路155号。
法定代表人:梁新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佳,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平瑞,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
经营者:许平瑞。
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许平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
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9日以双方已庭下和解并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