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上海贤旭实业有限公司与杨坤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7955号
案件名称上海贤旭实业有限公司与杨坤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贤旭实业有限公司;杨坤佳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沪0104民初7955号原告:上海贤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朴兰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利想,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坤佳,男,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普宁市。

原告上海贤旭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贤旭公司)与被告杨坤佳、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于2020年1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贤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利想到庭参加诉讼,并当庭撤回了对寻梦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

被告杨坤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贤旭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寻梦公司删除侵权产品链接、下架侵权产品;

2.判令杨坤佳立即停止销售侵权贤旭公司享有的第XXXXXXX号“SP-68”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3.判令杨坤佳赔偿贤旭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杨坤佳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3万元。

审理中,贤旭公司撤回第1项、第2项诉请。

事实与理由:贤旭公司系从事服装的生产销售商,李某某系第XXXXXXX号“SP-68”注册商标权利人,该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在国际分类第25类“服装、鞋子”等具体商品上,商标注册期限为2012年9月14日至2022年9月13日;

2016年10月27日经商标局核准,贤旭公司受让了第XXXXXXX号“SP-68”商标。

现杨坤佳未经许可,在寻梦公司拼多多平台上开设店铺“店铺名:都市内衣店-9246”,销售含有“SP-68”商标的产品,严重侵害了原告贤旭公司的合法权益。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杨坤佳未作答辩。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李某某(XXXXXXXXXXXXXXXXXX)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在第25类商品上注册了第XXXXXXX号权利商标“SP-68”,核定使用商品包括服装、袜、手套等,有效期至2022年9月13日。

2016年10月27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第XXXXXXX号转让注册,受让人为上海贤旭实业有限公司。

杨坤佳于拼多多平台开设名为“都市内衣店-9246”的网络店铺。

2018年12月6日,贤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公证员见证下,使用公证处互联网手机,浏览拼多多平台网络店铺“都市内衣店”中名称为“网红爆款sp68魔术瘦腿袜女秋冬新款压力紧身防勾丝打底裤丝袜薄款”的商品(以下简称被诉侵权商品),选购“魔术袜120内可穿,120斤内可穿”,并支付20.80元。

此后,贤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公证员见证下查看了购买被诉侵权商品的订单信息,以及邮寄至公证处办公场所的被诉侵权商品,拍照后由公证人员封存。

安徽省淮南市正诚公证处为上述公证过程出具(2019)皖淮正公证字第2505号公证书。

拼多多平台的运营者寻梦公司向本院说明:被诉侵权商品于2019年3月11日下架。

被诉侵权商品链接项下名称包含“sp68”关键字的商品销量为53件(含退款1件),销售金额为995.72元。

审理中,当庭拆封公证封存的快递包装,包装盒内有一条黑色袜裤,在包装盒正面、背面、上下盒底处均印有“SP-68”的商标,袜体腰部处亦印有“sp-68”商标。

贤旭公司主张为涉案纠纷支出律师费3000元,公证费500元,购买侵权商品费用20.80元,但均未能提供票据。

本院认为,贤旭公司依法享有“SP-68”商标专用权,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商标法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均属商标侵权行为。

被诉侵权商品中使用“SP-68”商标,均使用在与本案第XXXXXXX号商标核定品类相同的商品上。

故本院认定杨坤佳在销售商品上使用“SP-68”商标的行为侵害了贤旭公司享有的商标专有权。

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鉴于贤旭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被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杨坤佳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其按照法定赔偿标准主张经济损失,本院予以准许。

本院综合考量权利商标的知名度、杨坤佳的过错程度及侵权后果等因素酌定赔偿金额。

根据法律规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贤旭公司主张的公证费及购买侵权产品的费用为本案维权所需,但未能提供票据,本院酌情予以支持。

杨坤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杨坤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海贤旭实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3500元;

二、驳回上海贤旭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上海贤旭实业有限公司负担486元,杨坤佳负担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员 赵玲婕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法官助理 陆 磊书 记 员 陆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