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385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市江**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姚丹,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临安巧丽日化商店,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
经营者:王巧丽,女,汉族,1981年1月10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塘栖村**范家斗**。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杭州临安巧丽日化商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查,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