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2365号 原告:黄式顺,男,1978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佳禾、孙豪,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酷泽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城西街道夏迹塘******(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陈建宏。
原告黄式顺诉被告义乌市酷泽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式顺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即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黄式顺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式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式顺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式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