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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倩与成都布同家居有限公司、布同家居(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01民初5946号
案件名称潘倩与成都布同家居有限公司、布同家居(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潘倩;成都布同家居有限公司;布同家居(深圳)有限公司;成都聚森置业有限公司;成都蜀锦园家居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5946号 原告:潘倩,女,199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军,男,汉族,系潘倩所在社区推荐公民。

被告:成都布同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

法定代表人:岳忠明。

被告:布同家居(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大康社区大王工业区**宝丽工业区**101。

法定代表人:解玉辉。

被告:成都聚森置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成都家具产业园成彭路中段div> 法定代表人:李晓军。

被告:成都蜀锦园家居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一环路东一段**附****div> 法定代表人:张申明。

原告潘倩与被告成都布同家居有限公司、布同家居(深圳)有限公司、成都聚森置业有限公司、成都蜀锦园家居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

原告潘倩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潘倩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其撤回对被告成都布同家居有限公司、布同家居(深圳)有限公司、成都聚森置业有限公司、成都蜀锦园家居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潘倩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潘倩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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