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843号 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经济开发区郑和中路**。
法定代表人:宋建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敏,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志平,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狮六猛贸易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凤里街道鸳鸯池东路远景花园****门**/div> 法定代表人:林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石狮六猛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
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傅家顶 审 判 员 董耿瑜 审 判 员 孙志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黄金菊 书 记 员 苏阿云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