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晋01民初754号原告: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某,北京市京师(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某,北京市京师(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市小店区振鑫商店,经营场所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云水榭水上乐园大酒店一层北厅)。
经营者:王欣欣,男,199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平阳路府第**楼**401。
被告:太原市小店区刘磊商店,经营场,经营场所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iv>经营者:刘磊。
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市小店区振鑫商店、太原市小店区刘磊商店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
原告在起诉书中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两被告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含合理开支)2万元。
2.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2020年11月4日,原告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是双方自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原告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负担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