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762号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四路******。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锦梅,女,199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唐锦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玮玲 审判员 洪颍雅 审判员 蒋秀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廖春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