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758号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四路******。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市洛江区双阳默圣杏商贸网店,住所地,住所地泉州市洛江区网商虚拟产业园洛江园区**册)。
经营者:吴罕。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市洛江区双阳默圣杏商贸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忠俊 审判员 傅兴锴 审判员 鲍冬凡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施雪灵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