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734号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萍蓉、赵阳阳,、实习律师。
被告:南安市仑苍连超水暖洁具店,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仑苍高新技术园。
经营者:刘友。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其阳、林俊鹏,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安市仑苍连超水暖洁具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南安市仑苍连超水暖洁具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安市仑苍连超水暖洁具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忠俊 审判员 傅兴锴 审判员 鲍冬凡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许安娜 附:本案适用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