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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与福建省莆田市飞靖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1民初2107号
案件名称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与福建省莆田市飞靖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省莆田市飞靖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初2107号 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淮河路街道航海中路106号院2号楼1-2层1115号。

法定代表人:常梦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广进,广东艾特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莆田市飞靖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湄洲镇东环岛北街1688号。

法定代表人:陈珍妹。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飞飞,福建省莆田市飞靖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冠中,系福建省莆田市飞靖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莆田市飞靖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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