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知民初445号 原告:黄振波,男,198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龙,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牛区金雅微卫生间洁具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蓉北商贸大道********(******)。
经营者:田梦,女,199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
被告:谢国章,男,196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原告黄振波与被告金牛区金雅微卫生间洁具经营部、谢国章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
原告黄振波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振波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被告金牛区金雅微卫生间洁具经营部、谢国章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振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振波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