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5民初787号 原告:爱慕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开发区利泽中园****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101756720B。
法定代表人:张荣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智妹,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春县苏坑必定会百货贸易商行。
住所地:福。
住所地:福建省永春县苏坑镇电商园**楼**用代码:92350525MA3364HE15。
经营者:叶燕榕。
原告爱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爱慕公司”)与被告永春县苏坑必定会百货贸易商行(下称“必定会百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2020年9月29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爱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必定会百货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爱慕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必定会百货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爱慕公司第3641595号“爱慕”商标与第12312396号“”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2.判令必定会百货赔偿爱慕公司经济损失五万元(含爱慕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调查取证、委托公证、聘请律师等合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爱慕公司成立于1981年,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加工内衣;
销售内衣、服装、服饰等。
爱慕公司所持有的“爱慕”品牌诞生于1993年。
二十多年来,该品牌一直秉承“爱”与“美”的品牌理念,融科技于时尚,追求融合东西方文化的美学设计,为都市女性提供精致、时尚、优雅的产品和体验,在广大女性消费者中享有极高的知名度。
爱慕公司在北京、苏州拥有专业制造基地,可加工生产的服装产品,年生产能力达600万件。
爱慕在全国主要大中型商场开设了300多个形象专柜,销售业绩位居同行业前列。
2007年爱慕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在中国广大女性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案涉侵权商标为爱慕公司所持有的第3641595号“爱慕”商标和第12312396号“”商标,其注册类别都为第25类。
爱慕公司对第3641595号和第12312396号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
爱慕公司在淘宝网网络购物平台发现一家名为“豆瓣姐美体专柜严选”的店铺里(店铺ID名“普定全球购”)有关于“”、“爱慕”品牌服装的销售,其产品关键词和介绍中都有显示“爱慕”品牌,随后爱慕公司进行了公证购买。
爱慕公司通过证据保全公证收到货品后进行了鉴定,确认其销售的“”、“爱慕”产品为假货。
爱慕公司认为,必定会百货在明知爱慕公司“爱慕”商标已经具备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仍然销售“爱慕”商标的侵权产品,从主观上具有攀附爱慕公司商标的恶意,且客观上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市场主体及产品来源或者原被告之间的关系产生混淆,已经构成商标侵权,应当承担相关侵权责任。
必定会百货未作辩称。
爱慕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5组证据。
第1组证据为第3641595号、第12312396号商标注册证,证明爱慕公司享有案涉商标的专用权。
第2组为(2018)京长安内经字第58250号公证书,证明第3641595号是驰名商标,知名度较高。
第3组为(2019)扬宝证民内字第3416号、第3417号公证书,证明爱慕公司对从必定会百货所购买的产品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
第4组为鉴定意见书,证明案涉产品为假货。
第5组为淘宝披露的会员认证信息,证明必定会百货的身份信息。
第6组为公证费发票,证明爱慕公司所支付的证据保全公证费用。
本院对爱慕公司所提交的证据作如下认定:爱慕公司所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能够达到其证明目的;
且必定会百货未到庭,视为放弃行使质证的权利,故本院对爱慕公司所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均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庭审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06年2月14日,爱慕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了第3641595号“爱慕”商标。
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包括服装、内衣、游泳衣等,注册有效期至2016年2月13日。
后经续展,有效期至2026年2月13日。
2007年9月14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长中民三初字第0295号民事判决,认定第3641595号“爱慕”商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的声誉,系中国驰名商标。
2014年8月28日,爱慕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了第12312396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包括服装、内衣、游泳衣等,注册有效期至2024年8月27日。
爱慕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杭州律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委派委托代理人吉晶于2019年11月28日向江苏省宝应县公证处申请办理证据保全公证。
同日在公证人员面前登录“淘宝”App,在名为“豆瓣姐美体专柜严选”的店铺中购买“专柜正品爱慕塑身衣连体产后收腹束身衣美体束腰塑身性感瘦身衣女”项下内衣,收货地址设置为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镇鱼市口47号菜鸟驿站,生产订单编号×××54,随后使用支付宝付款。
公证人员对上述操作过程进行摄像,并对手机显示部分页面进行截屏。
宝应县公证处出具的(2019)扬宝证民内字第3416号公证书公证了如下事实:涉案商品2019年11月28日销售页面显示:售价358元,月销86笔。
该公证书同时载明,2019年12月4日,吉晶在公证人员面前使用公证处提供的手机登录淘宝App查看订单编号×××54的物流信息(物流公司:圆通快递,物流单号YT4246851967002)。
2019年12月3日,吉晶与公证处的公证人员到位于宝应县鱼市口菜鸟驿站,吉晶在公证人员面前领取了快递单号为YT4246851967002的邮包。
公证人员对现场拍照。
回到公证处后,公证人员对该邮包开启前外观、内装物品及重新封装后外观进行拍照,物品封装并打印所拍照片。
浙江省宝应县公证处于2019年12月18日出具(2019)扬宝证民内字第3417号公证书。
爱慕公司为此支出公证费1500元。
另查明,案涉商品的物流单号YT4246851967002对应的订单编号为×××54,与公证领取的邮包物流单号吻合,能够证明案涉商品系爱慕公司在“豆瓣姐美体专柜严选”所购买的商品。
而“豆瓣姐美体专柜严选”系在淘宝网所开设的店铺,店铺ID为“普定全球购”,开店时间为2019年9月3日,经淘宝披露,该店铺会员的营业执照信息显示公司名称为必定会百货,法定代表人为叶燕榕,经营范围为销售及通过物联网销售日用百货及家用电器等。
经当庭拆封上述公证封存的实物,内有爱慕塑身衣连体产后收腹束身衣一件,吊牌及水洗唛处上均有“爱慕”、“”标识。
经爱慕公司鉴定,确认涉案被控侵权商品非其生产的产品,系假货。
本院认为,爱慕公司系第3641595号“爱慕”、第1231239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二商标仍在有效期限内,其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案涉被控侵权产品在吊牌及水洗唛处标注的“爱慕”、“文字及图案标识,清晰显著,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使用行为。
该些标识分别与第3641595号、第12312396号注册商标构成相同商标,且被控侵权商品为内衣,属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
爱慕公司确认被控侵权商品系假货。
因此,涉案商品为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的商品,属于侵犯第3641595号、第1231239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必定会百货销售案涉侵权商品的行为,侵犯了爱慕公司涉案商标专用权,其未能举证证明涉案产品系其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爱慕公司明确主张法定赔偿,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涉案店铺的经营情况、必定会百货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后果、爱慕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20000元(含合理开支)。
综上,爱慕公司的诉讼请求中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
无理部分,本院予以驳回。
必定会百货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永春县苏坑必定会百货贸易商行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爱慕股份有限公司第3641595号“爱慕”、第1231239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二、被告永春县苏坑必定会百货贸易商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爱慕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20000元;
三、驳回原告爱慕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爱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30元,被告永春县苏坑必定会百货贸易商行负担4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黄蕴真 审 判 员 余卓立 审 判 员 洪颍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郭财顺 书 记 员 林秋玲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六)赔偿损失;
……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第二款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第十条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注:前述司法解释中所称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已经于2013年被修改为第五十七条) 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