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知民初159号 原告:黄振波,男,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龙,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争艳,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弥牟镇八阵大道**成都佳飞国际建材家居市场******。
经营者:谢争艳。
原告黄振波与被告谢争艳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
原告黄振波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振波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黄振波撤回对被告谢争艳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振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振波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