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吉01执1084号关于执行申请执行人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胜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日作出的(2019)吉01民初5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刘胜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
申请执行人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刘胜赔偿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等共计102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吉01民初546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全部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吉01民初54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执行依据的权利已全部得到实现。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吉01民初54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